四月嘉宾 张杰 职业策划人
嘉宾告白:当了一星期的《华商调查》周嘉宾,除荣幸外,我感到更多的是庆幸。因为,巧的是我也正在办理房产证。鉴于市民张女士的遭遇,我对这期的话题有自己的独到见解,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分享。只要持久地关注《华商调查》,接下来感到庆幸的就是你。
调查背景
随着房屋的商品化,业主争取自身利益的过程已演化为买房者和开发商及物业公司间的“博弈”。在此前提下,《物业管理条例》有关业主资格的限定带来的法律问题格外引人关注。
第101期《华商调查》对西安市小区业主资格及业委会成立状况展开调查。至昨天,共有1184人参与调查,结果发现,很多人因资格限制而无法当选业主。但因法律对此界定的模糊。看来,业主维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核心数据
47%被调查者认为户口本上成员都应该具有业主资格
57.3%被调查者所在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61%被调查者家中房子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76%被调查者认为夫妻一方登记,另一方当然具有业主资格89%被调查者认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业主资格的规定应修改
因“没有业主资格” 热心人被拒业委会门外
数字说话:《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证明,由此才能获得业主资格。本次调查发现,21.5%的房子是婚前买的,61%的房子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8.3%的房子是父母留下的。
“你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选项结果显示,选择“丈夫”的占到了36%,选择“妻子”的只有16.8%。从某种意义上,说明多数家庭中只有“丈夫”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此外,值得关注的是:57.3%的被调查者所在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43%的被调查者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为《条例》)规定的业主资格。如果您是业主委员会委员,您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吗?回答“符合”的有62%的被调查者;回答不符合的有38%的被调查者。
记者调查:记者从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物业处了解到,在该处备案的西安六百多个小区中,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只有二十多家。因为成立业委会的难度较大,很多小区因为程序不合法或者业主资格不符,而无法获得备案。
三年前,家住丰登路的王老汉和老伴终于攒够钱买了一套房。考虑到以后继承麻烦,王老汉直接写了儿子的名字,然而,去年小区成立业委会,热心的王老汉却因“没有业主资格”而被拒之门外。调查发现,由房屋署名牵出的问题不止于此。据富平县王女士反映,她和丈夫有一套村上给的公房,离婚后,法院判定由她每月从村上领取房子的租金,但因为房屋登记的是丈夫名字而遭村干部拒绝,她十几年来并未领到一分钱。
嘉宾亮剑:多数人的房子都是夫妇共同购买的,显然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子女自然有拥有权和继承权。要吸取张女士的教训,我打算把能想起来的、将来可能居住在这房子里的人的名字都写到房产证里。按照房子的土地使用年限70年来计算,首批居住者是我和老婆两人,第二批是我们的子女,接下来该是子女的配偶,第四批房主是我的孙辈……这样累加下来,我的房产证上会有一串很长的名字。把这些名字都写到房产证的署名栏后,我就和房管局一起去申请吉尼斯纪录。这当然是玩笑话,如果相关职能部门不与时俱进改进工作的话,这样的笑话迟早要发生。
47%的参与者认为户口本上的成员均应有业主资格
数字说话:《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但实际上,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情况非常复杂。很多家庭的房产证登记人与长期居住者并不相符,有的登记人远在外地,有的登记人工作忙并没有时间关心小区事务。结果是,实际登记者虽然具有业主资格,却无法为业主维权;而一些有能力愿意维权的人却被法律挡在门外。本次调查中,78.6%的被调查者表示,没有参与过业委会推选。
这种情况下,《条例》对业主资格的限定引来抱怨声无数。
调查显示:就《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您如何理解?47%的被调查者则理解为:户口本上的所有成员都应有业主资格,11%的被调查者认为“现有居住者也应该有业主资格”,19%的被调查者认为“房屋产权证上的署名人才能是业主”,另有15%的人认为“所有共同出资人都应该有业主资格”。
而有关夫妻业主资格的争议更是激烈。“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当然具有业主资格”,对此观点,76%表示认同的被调查者比例远远高过了18%的反对者。对《条例》有关业主资格的规定是否应该修改,支持率高达89%,仅7%的被调查者表示反对,另有4%的被调查者认为无所谓。
嘉宾亮剑:我所在的小区正在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我们小区122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很关注本期调查。作为一个普通的市民,面对现实规定造成的无奈和尴尬,我们在填完调查表后,形成这样的共识:最好的办法就是研究并吃透法律法规,然后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伸张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也有可能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用行动来推进法律法规的更加完善。
房屋产权证登记有问题 事后变更会遇到麻烦
调查延伸:如果房屋权属登记时,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要获得所有权,该如何补救?就此,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王浩公律师提供的途径是:要行使业主权力,可由一方出具委托书,但他同时强调,“因为没有资格,代理人始终无法成为业委会成员,也无法参与业委会的活动”;另一个办法是,可到房屋产权部门申请房屋产权变更,将另一方登记为共同所有人,这样,双方都可以获具业主资格。
令人没想到的是,申请房屋产权变更并不容易。
市民故事:据家住西郊的李女士反映,3月初,她和丈夫到房屋管理局,想把产权证上丈夫的名字改为自己的名字,但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却表示,不办理此项业务。几经周折,对方才同意办理,但首先要开具“财产赠与”的公证,但是李女士认为:房子是双方共同购买的,现在只想更改个名字,自己的房子为什么还要“赠与”?而且,按照规定,财产赠与公证的收费标准是房屋市价的2%,最后,因为高昂的费用,李女士只好放弃。
记者调查:4月5日上午,记者来到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大厅,当提出:要对房屋产权证书所有人做更改时,工作人员的回答同样是:一般不予办理。你实在要改,需要到公证处开个财产赠与的公证。
对此,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负责人赵国营解释道:按照《婚姻法》,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之间没有更改产权登记人姓名的必要,所以房管部门对此项业务很少受理。但是,如果夫妻一定要更改产权证上的名字,需要法院出具一个双方确属夫妻且共同购买了房屋的证明。另一个办法就是,通过赠与的方式办理。
嘉宾亮剑:尴尬,我们正面临着一种“削足适履”的尴尬。就国家而言,提倡的是“人人当家做主”。为什么一具体到一个家庭,就不能实现“人人都是业主”呢?我的理解是:房屋的所有人就是业主,家庭的固定成员也是业主。但现实的情况是,业主被狭义地理解成房产证上的署名人,至少严重违背了购房人的家庭事实和《婚姻法》的有关条文,至少暴露了某些人的“大男子主义”和“夫权”思想。这样的情况下该怎么办?答案就是:修改法律法规。因为,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民权益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