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蕊
日前,一个名为“反小偷联盟”的网络组织在南京一路蹿红,组织者在QQ上创建了“南京反小偷联盟”群,参与者更是多达200人。近日,这个自发性民间组织开始走上街头,进行首次反扒行动。(1月24日《东方早报》)
所谓权利救济,是指公民享有的或应当享有的权利,在事实上遭到否定或侵害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度安排或行为方式予以补救的一种权利保护方式。“南京反小偷联盟”正是追寻了这种精神而归位。对此,有人认为这样的行为无法可依,甚至逾越了警察的合法权,有违法律精神。毫无疑问,反扒是公安部门的职责,但有限的警力不可能顾及到城市的每一个角落。志愿者干这样的苦差事,不就是凭借一种正义的信念来唤醒人们骨子里的某种东西吗?
“义愤”是一种不能以任何借口被剥夺的自由。只要不是对别人进行名誉侮辱和人身伤害,只要不是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只是止步于言语上的相互提醒,正义上的救助,显然并不违法,而且,这本是属于人的自然权利和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在反扒中,人们之间相互提醒和帮助在一定程度上比民警的提示和救助会更及时、更有效。在这个经济、文化全面转轨时代,我们必须全面思忖一个经常需要直面的问题:如何看待刚性的法律和与法不相悖的“草根团体”?
其实,在人类出现以来,就一直存在一种以道德为“脊椎”的各种“权利救济”规范和行为。南京出现“反小偷联盟”,其实质就是基于道德上的“草根自救”。只不过随着社会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法治文明的发展,这种民间自发的“权利救济”与现代法治原则之间出现了许多摩擦乃至碰撞,二者应该如何磨合,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社会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南京反小偷联盟”有基本的正义因子,同时又是公民在法律框架下自发的权利救济,不妨善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