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正义与法律正义的博弈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该不该判死刑
王斌余杀死四人,重伤一人,尽管有种种原因,但这种行为在法律评价上,应该说是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因此一审判决在法律上没有问题。这个案件中存在两个有利于王斌余的情节,一是激愤杀人,二是投案自首。但因为王斌余杀的四个人并不是欠薪的工头,而且犯罪严重到一定程度,这些从轻情节在量刑上的影响就会显得很弱,不足以使死刑判决发生逆转,二审改判是很困难的。
法律上有一般公正和个别公正之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之间存在一种紧张关系。对王斌余案,不判死刑,可能是一种个案公正,但可能会牺牲一般公正,比如在同等情况下,没有被媒体报道的相同的杀人案件却被判了死刑。
对这个案件我们不能简单地说赞成判处死刑,或者不赞成判处死刑。我们应该把这个案件放在目前司法实践的背景下,作为一个客观案件来进行评论,这关乎制度与法律的命运。
社会该不该分摊责任
本案中,当地政府存在失职行为;深层面上,社会甚至让王斌余觉得在高墙内比打工还要好,也有责任。弱势者权利保障机制缺失或者失效,能否把责任全部推给王斌余?国家、社会、王斌余,如何分摊责任?
任何犯罪的发生,都有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客观的原因,就是社会和国家的责任。对一个人追究责任时,主要是考虑他个人责任,至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关键要完善制度,尽量少地为犯罪提供机会。如果个人的责任能因为社会责任而被解脱掉,那就成了每一个受到不正当待遇的人,都可以行使私力救济,这样的结果是不可想象的。
刑罚目的是什么
我们过去过于强调刑罚的威慑功能,为了威慑其他人,就会判处超过犯罪人罪行的更为严厉的刑罚,也就是所谓的杀一儆百。在法治社会里,法的威慑是有限度的,绝不允许超出公正去追求额外的威慑。
我们过去更多关注的是被害人,杀人犯的面目是模糊的,好像杀人犯就是杀人犯,把他给标签化与符号化了。但王斌余案让我们要好好关注杀人犯真实的情况———王斌余为什么杀人?对这样一个杀人犯判处死刑,公正吗?这就导致我们对于死刑制度进一步思考。
王斌余案件让我们看到,死刑在某些时候对于一些社会问题是无能为力的。像王斌余这样恶性杀人,其中有社会方面的一些原因。即使判处王斌余死刑,如果产生王斌余杀人的起因没有得到解决,类似的案件还会发生。所以,将来对于杀人罪具备什么情节可以判处死刑,具备什么情节可以不判死刑,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把它确定下来,是非常有意义的。
什么是正义
可以想见,将来不管怎么判决,都会有一部分人感觉法官不公正。正义是复杂的,也是相对的,正义有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之分。社会正义是一种实质正义,法律正义是一种形式正义。法律正义的一个特点,尤其是刑罚的正义,是一种矫正的正义。
刑罚公正是以报应公正为基础的,但又具有超越报应的意味。公正概念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不同的社会里面,人们对公正的期盼不同。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公正的内涵会发生变化。正义有一个社会的接受程度、认同程度的问题。我们的社会能不能容忍王斌余杀了四个人而不被判处死刑这样一个事实?如果达到这样的认识程度,那么我们的认识就是超越了报应公正,达到了一种更高层次的公正。
民意与司法存在距离
■梁治平(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大家为何关注王斌余
王斌余案原本是一个寻常的刑事案件,但结合案件背景,就显得不“寻常”了:农民工的法律地位,讨薪不成所处的无援处境,种种让人扼腕的遭遇,以及非常高的维权成本。大家关注此案,主要还是因为这个背景以及背景之下的社会不公正。
人们很容易将1979年的蒋爱珍案与王斌余案相比:都是弱势群体的成员,受到不公正的欺凌,最后走投无路,又都采取了极端手段,构成严重刑事犯罪。这种个人命运的相似性,一方面可以看到人性中弱者反抗的一致性;另一方面,过了几十年,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很值得我们思考。
私力救济界限在哪里
有观点认为,当王斌余走投无路的时候,公力救济没有及时地发挥作用,就应该承认私力救济的合法性。怎么把握私力救济的合法性界限?
私力救济的界限应该是这个行为不能对其他公民造成损害,不能损害其他人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自由,比如人身监禁、使用暴力等。个案处理上,肯定会考虑到情节。但像杀人,就属于很极端的一种形式。我们不能说杀人是一种正当的私力救济行为,这就很情绪化了。目前总的来说,法律是僵硬的、公力救济是不够的,所以面临着怎么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给私力救济一个比较合理的界定,承认它正当的功能,同时又防止它变成没有节制的任意的行为。另外,公力救济应该改进自己的救济途径、机制、效率。
民意与司法存在距离
王斌余案中,一方认为,民意是情绪化、非理性的,不应该干扰司法审判;另一方认为,民意通过舆论进行表达非常必要,司法毕竟要遵循民意和公序良俗。
像王斌余案件中的民意,实际上是媒体民意和网络民意。王斌余案件经过报道,引起广泛关注,但绝大多数与王斌余案件相似的杀人案件没有报道出来,民意没有呈现出来,就无法按照所谓民意来审判,这显然造成案件与案件之间不公平。如果一个案子,大家都喊应该死,司法机关就据此判了死刑,那还要司法机关干什么呢?每个案件都有很具体的情况,公众发表意见可以很轻率,可以很激愤,但法律不可以。
现代社会中,法院是专门的,法官受专门的训练。既然是民主社会,民意和司法活动之间还是要有某种正当性的联系渠道。如今,谁来收集民意?多少人赞同就算是民意?应当建立这样的标准。
弱势者如何获得正义
王斌余和他代表的一部分农民工为什么会这么绝望?道理很简单,他的对手非常强大,甚至一个包工头对他来说,就好像一个专制君主一样,说给钱就给,说不给就不给。为什么没有办法,因为他太弱了。他太弱,关键是他没有一个组织的表达,没有一个制度性的表达途径。比如王斌余去找法院,审理的时间将非常长;他去找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可能也帮不了他太大的忙。没有别人了,他只有自救,也很容易就犯罪了。
弱势群体不是看人数的多少,而是看他们能不能系统地表达声音。最大的正义就是让弱势群体享有和其他公民同样的权利。
享有权利仅仅是个形式,享有权利不等于什么都得到了,他们可能仍然一贫如洗,但要有人的尊严,被当做人来对待,这是最大的正义。所以,如果我们的相关制度能够有所改进,那就是王斌余案最大的“收获”。(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