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牟凝慧)“作弊”行为不仅针对学生,还针对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去年5月,教育部颁布实施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其中有明确规定,考试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提供作弊条件,偷换、涂改考生答卷的行为视为作弊行为。
据了解,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所称的“国家教育考试”不包括英语四六级考试、在职人员入学考试和博士考试,而包括高考在内的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办法》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并规定,考试工作人员一旦出现作弊行为,主管单位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可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泄露国家考试机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从西安一些考点中学获悉,每年高考前,省招生办公室都会向考点学校发布当年的考试纪律要求,近两年我省高考前,各校还会和监考老师签订责任书,要求监考工作人员进行自律。
附:考试工作人员10种作弊行为:
1.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