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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丧打劫”何以发生?

2005-09-14 00:00:00

  新闻链接:12名湖南桑植县矿工在山西大贤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中遇难,煤矿补偿给每位遇难矿工家属20万元,出面为矿工家属协调善后处理的镇政府,却强行扣留了总计20余万元的赔偿金。(详细报道见6版)

  ■错在“收费高了”?

  镇上派人协调处理此事时,还带上了律师。虽然煤矿执行统一的补偿标准,律师没事可干,可收的费用却不少,先是索要20万的20%,后又改成15%,最后每户扣除22600元。对此,县纪委干部竟然认为几个镇干部在此事中出发点是好的,处理也很积极,“只是收费高了”。

  该协会没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黄耀武不具备会长资格,这些矿工也均未入会,这样类似于强买强卖的行为凭的是什么?这笔钱是地地道道的乱收费。既然是乱收费,那就不存在什么“收费高了”的问题。作为一级政府部门,关注民生,关怀弱势群体,给群众排忧解难是理所当然的,如果为了金钱而积极“服务”,那简直就太不道德了;作为协会,提供服务、获取利益没有错,错的是用了不正当的手段。聚敛钱财到了趁“丧”打劫的地步,足以证明他们道德的沦丧到了何等程度。(马廷刚)

  ■矿难赔偿制度显出硬伤

  “发财”发到死人头上了。矿工用生命换来的赔偿金,竟然被某些官员当作了中饱私囊的“唐僧肉”。我们在谴责的同时,不能不深思这样一个问题:这种卑鄙的行径如何能够得逞?认真审视矿难赔偿制度就会发现,矿工的“卖命钱”被克扣,不仅是个别官员的“黑心”,背后更有制度硬伤。

  现有的遇难矿工赔偿制度,大都只规定了赔偿的金额,而对于赔偿的具体程序以及一些细节问题却没有加以说明,给不法分子留下了空子可钻。

  按理说,矿主应该直接把赔偿金交到矿工家属手上,可是矿主往往利用强势地位以及法律空子,不与遇难矿工家属签协议,而是委托当地政府对遇难矿工代为赔偿及补助。于是就出现了由政府充当“二东家”的现象。这种制度漏洞给了当地政府官员“雁过拔毛”的机会,替矿工家属“维权”的政府,反过来手里攥着钱成了“老板”,理直气壮地向家属收取“维权费”。一旦形成这种局面,对弱势的矿工无疑是雪上加霜。当前矿难频发,对于矿难赔偿金的支付程序,应该作具体的规定。这方面的制度漏洞不堵住,还会出现“发死人财”的悲剧。(张瑞东)

  ■“出发点好”就可免责?

  正所谓善恶有报,法官黄耀武连死亡补偿金也不放过,落得目前的结局也算大快人心。但是,包括党委书记杨安详在内的几名镇干部毫发无损,还是令人不解。县纪委的解释是“镇干部出发点是好的,处理也很积极。”然而,凭什么认定其“出发点是好的”?出发点是好的能不能成为“免责金牌”?

  “好的出发点”可能是指镇政府派人出面去山西,帮助与煤矿方协调处理善后事宜。作为刚刚失去亲人的矿工家属,肯定会感激政府的体恤之举。但是,如果因此就称之为“好”,还是有点过誉。反过来考虑,如果政府不闻不问,就是失职。政府现有的行为,只是尽职而已,这也需要老百姓感恩戴德?

  “好的出发点”可能是指政府找人代矿工家属与煤矿谈判。但是,赔偿20万元,是明文规定的最低标准,不谈判,家属也能获得。如果维权协会真的帮了忙的话,为什么最后家属获得的只是20万元的最低标准?

  “处理也很积极”可能指在政府努力下律师费一降再降。维权协会的初始要价20%,每个矿工的家属必须被扣4万元律师费,家属们不同意,最后降到15%,多数被扣了22600元。这样也要算镇干部们的“好”?

  一句“出发点是好的”实在没有说服力。(王东仁)

  ■荒唐行为缘于“扣留惯性”

  是什么促使镇政府伸出黑手?难道仅仅是对金钱的贪婪?贪婪当然是原动力,但笔者同时认为,镇政府如此作为,还缘于长期以来的“扣留惯性”。

  作为基层行政管理机构,乡镇政府经常要按政策发放各种补偿金、补助费,如征地补偿款、五保供养对象保证金、特困户救助资金等等。一些乡镇政府在发放这些资金的时候,总是习惯“雁过拔毛”,从中克扣、截留、套取或挪用,久而久之,这些乡镇政府就形成了一种心理上的“扣留惯性”,有时即使资金没有必要过手,他们也会想方设法“有所作为”,上述镇政府就是采取了这种“曲线截留”的办法。

  要防止此类扣留事件的发生,首先要认识到这种“扣留惯性”产生的根源,并采取强硬措施予以制裁。(李先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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