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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跳槽”成被告(图)

■本报记者 江雪

2005-05-10 00:00:00

女博士后身陷官司非常苦恼

本报记者 蔡京瑞 摄

  张女士考上了博士,为实现深造梦想,她承诺取得学位后为单位服务10年,否则就支付“违约金”。但取得博士学位后,她却不愿再回原单位而是去做博士后。今年3月,她被单位起诉到法院。该案目前正在法院审理。如何保障人才的流动,并保护单位的合法利益?这是该案带给人们的思考。

  事件回放

  为深造答应单位“服务10年”

  走出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大法庭,33岁的张娴(化名)看上去很沉重。这位年轻的女博士后因为追逐自己“做学问”的梦想,不愿在博士毕业后回到原单位工作,而是成为了一名博士后,最终被单位起诉到了法院。从4月8日开庭至今,长安区法院尚没有对此案宣判,张娴一直为此忧心忡忡。

  张娴老家在河北,1994年她大学毕业后考到了西安一家研究所攻读硕士学位。毕业后留在所里成了一名技术人员。因为一直对科研感兴趣,又酷爱学习,1999年张娴考上了西安交通大学的定向博士。在读博士之前,她和单位就有关深造问题达成了协议。

  协议中双方约定,张娴在学习结束后应“无条件”地回到单位上班。在读博士期间,单位为她承担定向培养费8000元,其间停止发放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但每个月给她550元生活费。

  协议还约定:“按甲方(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张娴)在取得博士学位后,应在甲方工作满10年方可申请调离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经济赔偿,其标准是:起点75000元,乙方研究生毕业后在甲方实际工作满一年可冲销7500元,依次类推,但最少不得低于5000元。”对这一协议,双方还在长安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读完博士不愿再回原单位

  2002年,张娴在西安交通大学读完了博士。此时,她已经不想再回原单位,而是想到天津大学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当她把这个想法向单位提出后,单位并没有特别“为难”她,只是要求她按照原来的协议办。

  那么到底该给单位赔多少呢?张娴和单位就1999年协议中的经济赔偿达成第二次协议,内容为:“经济赔偿的总费用为75000元整。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同意乙方分两次偿还。”协议约定张娴应该在2002年12月31日前偿还4万元,剩余的35000元则应在2003年12月31日前偿还,如果不能按期偿还,张娴还得支付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对这份协议,双方也到长安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签署完协议之后,张娴给单位交了4万元,随后,她进入了天津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欠“违约金” 博士后被告到法院

  自从去天津大学之后,单位多次催要张娴交纳剩余的35000元。但对张娴来说,要拿出这笔巨款谈何容易。从1999年至今,她一直在大学读书,几年来就没有积蓄,博士后期间的工资也很少,勉强维持生活,要拿出几万元,对她来说实在太难了。

  除了自身经济困难外,张娴不愿履行原协议的一个理由是,她认为原来的协议是一个“不平等条约”。她的疑问是,单位规定的75000元损失依据是什么?她已支付的4万元难道还不足以补偿这种损失吗?对于当初为什么要签这个协议,她解释,当初如果不和单位签这个协议,那么她的深造梦想很可能就无法实现了,所以才无奈签下了这个协议。

  今年3月,张娴接到了起诉状,单位把她起诉到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案由是要求她支付“欠”单位的35000元。

  法庭辩论

  单位:签了协议就应履行

  今年4月8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上,单位陈述认为,当初双方签了协议,还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张娴应按照协议履行。对于事件的详细情况,该单位诉讼代理人表示,单位不愿意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

  博士后:协议是“不平等条约”

  法庭上,张娴则提出该案应属劳动纠纷,应由劳动部门受理。因为在1999年签署协议时,约定在学习期间“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以及约定在单位工作满10年才能调离都属于劳动协议性质,此案也是因为解除劳动关系所致。作为劳动争议应先由劳动部门仲裁。她还答辩称,自己已履行了协议中的一部分,足以赔偿单位的损失了,剩下的部分她没有履行,是认为这种高额的赔偿显失公平。

  现实状况

  “跳槽”引发劳动争议频发

  近年来,由于人才流动频繁,张娴与单位之间的此类因“跳槽”引起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此外,因报考硕士已无需经单位同意,因深造而引起的劳动争议也有所增加,单位以职工没有经单位许可就去深造等原因,卡住职工的档案不放,由此引起的争议不少。

  2004年,南京一附属医院将跳槽的陈博士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履行损失23万元。陈本是分配到这家医院的一名本科生,在就读硕士、博士期间,单位都给他支付了培养费用以及生活费等,不料陈博士毕业后跳槽到了温州一家医院。医院无奈采取了诉讼的方式。

  “如果我当时不去签这个协议,医院就不会放我去学习,所以也是被逼无奈,才签了协议。我愿意对单位给我支付的费用进行赔偿,但23万显然太高了。”颇感委屈的陈博士如是说。

  事实上,单位为了遏止人才的任意流动,在职工的深造、服务期限方面做限制的不少。例如江西农业大学就有一个专门“关于教职工在校服务期限及报考研究生等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研究生毕业分配到学校工作,自入校之日起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学校工作,自入校之日起最低服务年限为6年(含见习期)。但这种关于服务期限的规定,如果是在劳动合同中,往往并不被法律认可。因为我国劳动法规定,正常情况下,如果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履行提前30天告知单位的义务,单位并不能以“服务期限”卡住职工。当然,涉及到培训等其他费用问题的,如果双方有约定,则另当别论。

  第三只眼

  单位吸引人才应出新招

  “单位为了留住人才,刻意规定服务期限,有时还以扣员工档案为要挟,其实这都不可取。一个单位要留下人才,还应该在提高对人才吸引力方面下功夫。”在西安一家企业工作的赵女士这样说。她认为,企业要想留住人才,就一定要了解他们跳槽的动机。据调查,大学生就业最看中的条件以“个人发展空间”居首,认同度高达66.7%;“工资及福利待遇”居第二位,认同度54.3%;“受锻炼的机会多”和“有深造机会”依次居后。所以年轻人对工作单位的选择更看重个人发展空间及自我价值的实现,在这方面,单位应该多下功夫。

  个人诚信才能构筑社会诚信

  但也有人认为,作为员工,既然已经和人家签署了协议,就应该履行,这也是一种基本的诚信。“利用单位的钱达到了提升自己的目的,却最终失信、违约,不管怎样都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在一所中专学校做老师的王先生这样认为。他认为那种动辄违约跳槽,不辞而别的行为是对个人诚信的挑战。而只有每个人都有诚信的品质才能构筑全社会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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