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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法冲突

正义要在合法范围内来实现

2005-04-08 06:27:25

  判决应讲社会效果

  “抢劫被撞死,活该!”当了多年“的哥”的任师傅对黄中权一案的结果很想不通。“出租车司机,尤其是夜班司机遭遇抢劫的事情不少,特别是每年春节前,晚上开车真是提心吊胆,如果司机和罪犯做斗争都要被判刑,那我们的安全谁能保护?”

  相当一部分“的哥”和任师傅看法一样,但也有一些司机师傅表现出足够的冷静:“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毕竟是把人撞死了,黄中权多少要承担责任。”

  黄中权案的争论已经超越了出租车司机这一特定人群。人们对此案的关注背后是法律与情理的冲突。“犯罪分子对公民不法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犯罪的猖獗伴随的是人们的畏惧与冷漠,见义勇为者越来越少,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考虑到社会的效果,并利用判决来对社会进行调节和鼓励。”在政府部门工作的赵先生这样认为。

  但同样认为法官判案应该讲求社会效果的赖先生则认为,“情理代替不了法理。黄中权的遭遇虽然令人同情,他和犯罪做斗争的精神也值得我们钦佩。但从法律上来说,任何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权都是平等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对好人的生命要保护,对罪犯的生命也要保护。判决就是要告诉人们,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权,即使他是劫匪。”

  公民怎样和犯罪做斗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法律规定,在疑犯被抓住后,应立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擅自拘禁。虽然抓捕时可以使用一些暴力手段,但是不能故意造成疑犯的伤亡。而且,因为使用暴力手段过失造成疑犯伤亡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刑法规定的对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等犯罪行为,公民可以实施无限防卫,这也是鼓励公民与犯罪分子做斗争的一种举措。总之,公民不管是自身遭遇犯罪,还是见义勇为,都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否则有可能为自己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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