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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从下周起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

质量不合格可退房

2005-03-10 00:00:00

  从3月15日起,《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将正式在北京市推行使用。

  据了解,《合同》中不但明确了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不合格或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不合格的,消费者有权退房,且开发商要承担检测费用,还首次明确规定了缴纳税费不得作为交房条件。也就是说,从3月15日起,纳税人有权决定是由自己缴纳契税,还是委托开发商代缴。

  长期以来,在商品房的交接环节中,代缴税费成为收房的矛盾焦点。以往很多开发商强行规定,消费者须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或物业管理费等才“交钥匙”,而购房者则质疑其中存在着资金占用等问题,双方在代缴税费的问题上一直有较大争执。

  据介绍,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特别增加了购房人是否同意委托开发企业代缴相关税费的约定。示范文本听证稿提示,双方在签约时可就有关“税费的缴纳是否委托”进行约定。

  对于购房人不同意委托开发企业代缴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等费用的,那么购房人必须按有关规定自行依法缴纳,当事人双方就缴费的具体事宜应进行约定。贺文华

  ■业内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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