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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人致死到底由谁管?

■本报记者 陈川

2005-02-22 00:00:00

  ■核心提示

  因遭人辱骂,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白某突然发病猝死,由此引发的案件在进入法律程序后遇到了不少麻烦。公安机关认为此案不属于公诉案件,法院却认为此案不属于自诉案件,“骂人致死”案陷入了法律程序上的扯皮境地。

  事件 与人争吵引发旧疾猝亡

  2004年11月19日凌晨0时10分许,西安市某小区42岁居民白某回家途经小区门口时,听人讲自己的侄子与邻居小柳(化名)争吵拉扯,遂前往现场。按照白某亲属的说法,白某当时是前往现场劝架的,没想到她的出现不但没有制止住双方的争吵,反而让自己也深陷泥潭,引来对方一片辱骂。

  由于事发街坊邻里之间,许多附近住户闻讯前来劝架,有人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数分钟后,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中山门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赶到现场予以制止并疏散围观群众,当事人双方也各自离开现场。眼看一场风波即将平息,白某转身走了10余米后,小柳之妻突然又追了上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突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白某在精神受到巨大刺激后,眼前一黑,栽倒在地,后经120送西安市第四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元月5日,公安机关作出法医鉴定:“综合分析,白某同他人发生争吵,诱发心脏病猝死,结论为心肌病死亡。”

  记者了解到,白某之夫身患3级残疾,且没有职业和经济收入,全家唯一的收入来源是白某在夜市摆烟摊;白某家中还有两个分别读初中和小学的女儿,白某死亡后,家庭顿时陷入窘境。白某亲属无奈之下只好将此事诉诸法律途径,希望能得到一个满意的说法。然而,此案随后的发展却曲折得让白某亲属一时感到难以接受。

  疑问 “被骂死”自诉还是公诉?

  此案发生后,中山门派出所当即受理,然而就在当日,中山门派出所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白某亲属不服,于2004年11月26日向中山门派出所的上级单位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申请复议,12月2日,新城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当时白某与小柳之妻并没有身体接触,不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立案标准,而申请人以涉嫌侮辱罪申请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46条规定,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份决定书维持了派出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既然由公安机关先行侦查、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途径走不通,白某亲属随后向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提交了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以自诉人的身份将小柳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追究当事人侮辱他人致死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方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近22万元。12月9日,新城区法院作出(2004)新刑初字第3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为被告人侮辱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属于自诉案件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8条规定,驳回起诉。

  对于这样的结果,白某亲属难以接受,遂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元月20日,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到底是公安机关认定的侮辱罪,还是法院认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怎么一个简单的“骂人致死”案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认定?白某亲属对此怎么也想不明白,自诉走不通,公诉也走不通,这个案子究竟谁来管?

  观点 律师认为法院不应驳回起诉

  记者就此采访了陕西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涛,他说在我国,一般刑事案件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公诉途径送审法院的,但也有一小部分案件是由当事人通过自诉途径送审法院的。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是相对的,所谓公诉案件,就是由公安机关先行侦查、初审,后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诉讼,而一些轻微的、涉及人身的刑事犯罪,则由当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检察机关不予介入。

  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郜清河律师认为,白某亲属遇到的问题,实际上遭遇了法律程序上的“踢皮球”。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中就包含了侮辱、诽谤罪。“解释”还规定,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以及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郜清河律师表示,根据以上有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新城区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此案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诉和自诉都是可行的,而直接驳回起诉不太合适,建议白某亲属将此案送交检察机关控申科,由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并决定到底是公诉还是自诉。目前,白某亲属已向新城区检察院报告此事,他们也正在等待最后的结果。

  ■相关链接

  诽谤骂人致死拘留后再赔三万

  虞某、俞某均系浙江东阳市怀鲁镇人。20多年前,作为乡干部的虞某曾处理过俞某偷树一事,此后俞某视虞某为仇人。2002年9月17日,在去往东阳市的公交车上,俞某碰见虞某,火冒三丈,手指着虞某恶语相向。在周围人的劝阻下,双方渐渐停止争吵。之后,虞某突然昏倒,车上人马上将其送到附近医院,但为时已晚,虞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东阳市法院经审理认定,俞某用含侮辱和诽谤性的语言对虞某进行谩骂,使虞某因情绪波动致严重心律失常猝死,俞某对此应负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俞某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3万余元。此前,俞某已被派出所治安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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