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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疑惑 民警犯难

酒精测试有法律空白点

2005-02-18 00:00:00

  本报宝鸡讯(记者 李论 岳峙)处理交通事故到底应该什么时候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头一天发生的事故第二天测试是否饮酒准确不准确?测试的结果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本报昨日4版《驾警车办私事撞人翻车》一文见报后,不少读者提出了一连串的质疑。

  次日酒精测试结果为零

  2月14日上午,扶风县公安局法门刑警队指导员邓宗孝驾驶警车到亲戚家处理家务纠纷,午饭后返回途中撞上一中专生,自己也翻车受伤。后有群众反映邓系酒后驾车,宝鸡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处民警在事发第二天下午5时许对其进行了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零。

  交管部门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是否应该及时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是否应该对当事的每一位驾驶员都进行酒精测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记者了解到,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也常常遇到这些难题。宝鸡市交警支队一级警司邓2告诉记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虽然规定了对酒后驾驶者的处罚条款,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哪种情况下对驾驶员进行检测,更没有要求必须检测每位驾驶员。平常处理交通事故中只有在发现其酒后驾驶嫌疑时,才用仪器测试。

  相关检测法规不明确

  记者了解到,为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能够落实和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5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在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基层负责具体执法的交警反映,对于当事驾驶人是否饮酒或者是否构成醉酒,需要明确一个具体的标准或者科学的检验手段,考虑到对驾驶人实施酒精或者药物检验具有一定的强制成分,需要依法作出规定。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作出规定。

  就酒精测试的有关程序,记者昨日咨询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有关人员。一位李姓警官说,酒精测试分仪器检测和血液检测两种方式,酒精测试仪只是证明是否饮酒,无法固定证据。而血液检测有定量报告分析,能够判断驾驶人是酒后驾驶还是醉酒驾驶。但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要强制检测,也没有必要非要检测。如果驾驶人有饮酒嫌疑,交警执法时就要强制采取措施进行酒精检测,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检测时间上的确没有规定,多长时间检测有效也不明确。

  酒精属挥发性液体

  法律对酒精检测的具体时间没有限定,就难以保证检测结果的法律效力。宝鸡市人民医院急救科主任、主任医师付瑾瑜从医学角度解释说,酒精是一种挥发性液体,进入人体内部后,通过血液吸收和肝脏分解排泄。一般饮酒后90分钟是个高峰,相对排泄时间稍长。按理在饮酒24小时后,只要不再继续喝酒,酒精应当挥发完了,检测结果应当是0,因为酒精本身就是挥发性的。从临床实践看,24小时后人应该已经清醒了。即使能够检测到,也是很微弱的。当然这与饮酒的时间和数量有关。

  另讯记者昨晚获悉,肇事刑警邓宗孝和被撞的学生伤情已经稳定,扶风县公安局警务督察队再次对邓进行调查,邓坚持称自己开车前没有饮酒。昨日上午,扶风县公安局党委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对全局范围内警车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根据警用车辆管理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车辆管理使用制度,以加强规范化管理。

  驾警车办私事撞人翻车 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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