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朋友合伙组建了一支建筑队,2004年10月因工程款问题,被人告上法庭。一审他们败诉,被判令除支付利息还要支付违约金;随后,张先生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打二审官司,律师事务所要求签一份合同,内容是要求按照一审与二审所判差额的10%收代理费。因工程款数额很大,按照合同约定要支付近百万元代理费,张先生和合伙人认为二审法院只是纠一个错而已,律师事务所仅指派了一名律师参加了两次庭审。张先生他们问,必须要按照合同支付近百万元的代理费吗?收代理费有没有什么依据?
■解惑
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认为,张先生与律师所签的合同属于风险代理合同的一种。所谓风险代理合同是指,律师服务的收费与其办案的结果挂钩。视办案的结果,律师可能得到较多的报酬,亦可能不会取得(或取得较少的)报酬。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律师收费标准具体由各省确定。陕西省允许律师进行风险代理,律师与张先生约定按判决差额的10%收费,就该条约定并没有违反诚实、公平原则。这与该律师付出的劳动可能会不成正比,但律师智力劳动的价值有时是不能以一般标准衡量的。
此外,就合同本身而言,它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书面表现,因此只要双方同意,内容不违法,合同生效后双方就应自觉履行约定。如果对于张先生和其合伙人认为代理费用过高,可以和律师进行协商,双方还可以重新约定代理费用的数额。本报记者 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