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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为何在此“碰壁”(图)

■本报记者 江雪/文 赵航/图

2005-01-19 00:00:00

被“电老虎”夺去双臂的于磊默默承受着巨大伤痛

看着家人忙作一团,于磊却什么忙也帮不上,心里感觉很不是滋味

  新闻背景

  被高压电击伤截去双臂时于磊年仅9岁,5年来,他截肢后所剩下的残臂,每过一段时间就要萌生新骨茬,因缺少医疗费,新长出的骨头不能及时处理而将已经愈合的皮肉顶得鲜血淋淋,于磊也只能默默忍受着这一切。

  痛苦中,于磊选择了法律。但民法明确规定的高危作业致人伤亡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却未能在审判中得到支持,这意味着没有人来为于磊一生的痛苦“买单”。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适用无过错责任,包括: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即使当事人没有过错,但结果对他人造成了伤害,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绝望一家人

  14岁的于磊光着脚丫穿着一双拖鞋站在门前,他又冷又饿。因为没有双臂,他无法去给自己弄点吃的,只得和4岁的妹妹一起眼巴巴地等着妈妈扫大街回来。

  于磊的“家”在西安市最繁华的东大街一商场后的一个垃圾台下,这是一排临时搭起的破烂棚房,做环卫工人的爸爸向街道办租下其中的一间,不到10平方米的房子里挤着一家四口。在被“电老虎”夺去双臂之前,于磊是一名小学三年级学生,家虽穷,但爸爸妈妈种地养活着一家人,也能勉强维持生计。然而,于磊的“出事”击破了这个穷苦农家所有对未来的憧憬与希望。为了生存下去,于广哲夫妇进城做了农民工。

  “孩子还小,将来可怎么办呀!”说起儿子的遭遇和打官司的“窝囊”,于磊的妈妈哭个不停。孩子没了胳膊,5年过去了,生活无法自理,上厕所、穿衣、吃饭都得人帮。

  被截去双臂时于磊年仅9岁,身体尚处在生长发育阶段,截肢后所剩下的残臂,每过一段时间就要萌生新骨茬,而新长出的骨头如不及时处理就会将已愈合的皮肉顶破。因为无钱继续治疗,于磊只能默默忍受着这一切。父母想给孩子安假肢、继续治疗,但大笔费用到哪里去凑?法院判决的1万元连当时截肢的费用都不够!

  面对镜头,于磊全家一脸绝望的表情,就连于磊4岁的妹妹,眼神中也充满忧郁。

  这是一个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家庭,法律本应该帮助他们找回生命和健康的尊严,但却没有。

  攀爬电杆 悲剧降临

  1999年12月31日,元旦放假的于磊随爸爸妈妈去邻村的姨妈家帮忙盖房。大人们忙着干活时,于磊和村里的几个孩子相互追赶到村外的泄湖五金建材厂。该厂停产多年,无人管护,孩子们从开着的铁门跑进厂里。厂区的一个高压电杆前长满了小树,于磊顺树翻爬到高压电杆并向上攀爬,坐在高压丝具下的横担上。就在他打算下来时,上伸的手抓住了横担上方的高压瓷瓶,10千伏的高压电一瞬间将他击落下来昏倒在了草地上。于磊被闻讯赶来的大人们送到了医院后,他的双臂被从肩部截肢。此后住院33天,花去了医疗费11970元,这巨额的医疗费用让本来贫寒的于磊家债台高筑。

  怒而告状 失望而归

  “电老虎”咬伤了娃难道就没人承担责任吗?在好心人的点拨下,于磊的父母将西安市供电局、蓝田县泄湖镇政府、蓝田泄湖五金建材厂起诉到了蓝田县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假肢费等280余万元。

  法庭上,西安市供电局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称应泄湖五金建材厂的要求,已经停电,因此配电变压器及丝具下引线已经不带电,触电的部位是高压丝具上桩头上部分,并认为电线杆上有“高压危险禁止站人”的警示句。

  “一名三年级的学生,应该明白以上警示句的含义。明知故犯属本人的过错,且发生事故的设备产权属于泄湖五金建材厂所有,因此,我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而泄湖五金建材厂所属的泄湖镇政府也认为,“于磊自行爬高压电杆,完全是自己的过失。”而且高压电路归电力部门管理,镇政府不承担责任。泄湖五金建材厂,则认为事故发生在厂长职务被免之后,厂子已经由镇政府管理,厂子不应承担责任。

  2000年9月,蓝田县法院对此案宣判。法院的判决认定了于磊被高压电击伤的事实,也认定了高压电电杆所在厂无人看管、电杆旁树木丛生、无人管理维护的事实,但判决认为“西安供电局和于磊的损害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同时认为于磊的父母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由泄湖五金建材厂赔偿于磊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34605.20元的30%,也就是10381.56元,泄湖镇政府负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判决的数额连于磊截肢的费用都不够,除此外,于磊还要承担700元的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后,于磊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于磊随后的申诉请求也被驳回。

  同被电伤 赔偿悬殊

  一个9岁的孩子被高压电夺去了双臂,法院的判决认为是“玩耍时擅自攀爬高压电杆,造成被高压电击伤致残的后果,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也就是说他所遭受的痛苦几乎都要自己“买单”,这合情合法吗?

  在众多因高压电伤人引起的诉讼中,受害人得到的赔偿都远远多过于磊数十倍。

  不久前,宁波审结了一起幼童被高压电击伤案。10岁的小强在和同学玩耍时不小心触到了变压器,小强的左手臂被锯掉,生殖器毁损,生育功能将不可能恢复。事故发生后,小强索赔197万余元。法院认定,事故中小强总计损失108万余元,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宁波一置业公司作为变压器的产权人、宁波一水产市场作为电力设施的实际使用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的20%。而电业局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预见安全隐患,但未督促产权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小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疏于管教,对触电事故的发生应承担20%的责任。再加上10万元的精神赔偿,小强最终获赔96万元。

  今年元月5日,贵州也判决了一起与于磊案相似的案件。11岁的吴国标爬上高压电杆,受电击后被截去左臂。贵州省高院终审认为,高压电属于高危作业,电力局作为电路的使用人、受益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判决天柱县电力公司和天柱县羊满坡金矿分别赔偿吴国标15万和5万元。

  而在湖北随州,9岁小学生陈某放学途中攀爬变压器,被高压电击伤后双手功能丧失,不久前,随州市曾都区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受害者37万元。

  1996年也是在12月,也是9岁的许诺在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变电室旁的库房捡玩具时,也是被10千伏的高压电击伤,也是双臂高位截肢,留下终生残疾。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许诺获赔206万元(终审判决140万元),中央电视台曾以许诺一案拍过一期《今日说法》的特别节目,题目就是《法律改变命运》,当看到许诺的脸上露出笑容时,让人感觉到了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力量。

  法律原则为何“失灵”

  在多起高压电致人伤害的案件中,法院都适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使受害人得到了高额的赔偿。也正是这一法律原则,使电力企业要承担高额的赔偿,从而实现了法律对高危电力企业的限制。但在于磊案中,我们看到这一原则“失灵”了,法院认为电力局不承担责任,高压电杆所在的企业也只赔偿于磊1万元。

  根据无过错原则,如果一个人饲养的宠物狗咬伤了别人,主人即便没有过错,也要对受害人给予赔偿,除非主人能证明被狗咬的人是故意“自残”。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受害人利益而设立的法律原则。其中的“高度危险作业”当然包括高压电运行这样的危险作业。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齐章安认为,于磊一案中显然没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相反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显然和法律精神违背。

  齐章安老师认为,“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高压电致人伤亡,首先应该由电力企业承担责任。何况该案中孩子通过爬树攀上电线杆,说明电力部门没有对高压电设施进行维护,电力部门不承担责任说不过去。”

  保护弱者 司法怎能如此苛刻

  “法律对高危作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正是为了督促高危作业的当事人,一定要重视各种防护措施,不要给无辜的人带来伤害,尤其是对没有辨别能力或辨别能力差的儿童。如果危害发生了,相对于电力企业这样的单位来说,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倾向弱势人群的特殊保护。”齐章安老师说。

  “法律的规定如此明确,也说明我们的法律并不‘苛刻’,反而充满了人文关怀。也正因此,在其他案件中,受害者都获得了巨额的赔偿。但为什么通过打官司来讨说法的于磊,却被认为是‘活该’,得到的赔偿连截去双臂的医疗费都不到呢?”一直在为于磊免费代理的张西安律师说。

  元月15日,张西安为于磊的父母带去了案子还没有进展的消息,顺便给于磊带去了一些吃的。

  “10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带过许多案子,可就这个案子让我放不下。如果真正依照法律,能多给孩子一些赔偿,让他有机会得到培训,学到一技之长,也许他一生的命运都能改变……”他沉重地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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