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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应称“干警”

2004-12-28 00:00:00

  “干警”称谓

  有强烈倾向性

  如今,很多有关法院的新闻报道及有关法院的文件,称呼法官的词语仍在沿用“干警”一词。一些地方笼统地将法官、检察官都称为“干警”。

  “干警”一词,本源于公安机关,是公安干部与警察的统称,用到法官身上,可以牵强地理解为干部和法警的统称,但这中间,却找不到法官的影子,根本无法反映法官的职业特征。而且“干警”称谓,军警化色彩浓厚,有着极强烈的倾向性,与法官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律地位根本不相对应,因此,“干警”一词根本不适用于描述法官。而且“干警”中,既包括审判人员和法院的行政管理人员,也包括法警中的警官,这种多年沿袭下来的范畴其实含义混乱。

  法官的称谓

  有一个演变过程

  我国法官的称谓有一个演变过程。1951年发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为与旧司法划清界限,取消了“法官”称谓,而采用“审判员”这一用语,从那时起,审判员这一名称一直沿用至今。1995年的《法官法》虽然采用了“法官”名称,但是“审判员”仍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

  实际上,长期以来,法官在我国都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的形象而出现的。“干警”一词,不仅现在一些法官在相互使用,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各类书面文件中,也屡见不鲜。这反映了目前我国职业法官的观念未被普遍接受,职业法官体系更未形成。

  法官称“干警”

  不利于司法公正

  法官的“干警”称谓,抹杀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无法给法官一个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准确定位,也从概念上使法官无法找到自身的明确坐标,进而容易使其失去应有的中立。

  赋予法官“干警”称号,还体现了把法官当做行政人员对待的思想。因为我国的“干部”就是约定俗成的对公务行政人员的称呼,可是如果法官同时也是“干警”,法官无疑也成为行政机构中的一员了,这样一来,法官和警察都是“干警”,成了一家人,难以避免法官在刑事诉讼中,偏袒、倾向由警察和检察官组成的控方的现象发生,由此所做的判决也无法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是公正的;而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法官作为行政机构的一个职能部门的行政人员身份出现的话,那么他就有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双重身份之嫌,其审判结论的公正性同样令人怀疑。

  在英文中,负责裁判案件的人称为法官(Judge),这也是一个国际通行的称谓。尽管我们不能简单从法官的“干警”称谓上推断出我国的法官独立性不强,但这种称谓还是会影响人们对法官角色的理解及定位。李坚

  明镜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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