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官主持下的“试验离婚”,恐怕在全国也是开天辟地头一回。其新鲜之处在于法官的主持、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可是笔者担心的是:结婚证还在,意味着夫妻间尚有法定的权利义务;而法官又代表国家认可了夫妻间达成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协议。那么假如夫妻一方,在“休眠期”里,不小心与别人做了有悖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事,算不算有过错?
其实,这已经陷入一个悖论。法律一方面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履行义务,法律———法官认可的协议当然具备了广义上法律的性质,“民有契约即为法”———但又允许夫妻双方在某段时期里可以不履行义务,一旦出了纠纷以何为准?
其实,问题没有出在婚姻法上,也不是夫妻双方的错,恰恰是法官出了问题。婚姻法的最大价值,在于以公权力的形式,认可了私权的最佳选择方式。两情相悦的异性男女自由结合,随着社会交往的不断文明化、复杂化,早已不再是两人之间的私事,而是牵涉到十分广泛的社会问题,甚至已经构成了社会稳定、繁衍的最基本因素。所以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分割、赡养、夫妻义务等一系列问题。法律强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必须履行义务,更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
笔者之所以认为错在法官,是因为法官滥用了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认可结婚,也可以主持离婚,还可以循循善诱、劝解夫妻双方别离婚,但恰恰不能做的,就是更改结婚契约的部分条款,因为结婚证上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符号,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是整个社会做出的稳定性价值选择,法官要做的是依法判断。退一步讲,即使夫妻一方可以容忍另一方的拒绝同居,而没有选择解除婚姻合同,那并不意味着婚姻合同更改了,因为他(她)完全可以诉诸法律请求实现权利或要求过错赔偿。但法官倘若认可了更改婚姻合同的合法性,那可就错了。阿成(北京·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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