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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读者热论兵马俑“发现权”

2003-12-14 00:00:00

  临潼9农民申请确认兵马俑“发现权”到底合不合理?如何看待他们的举动?“发现权”的提出意味着什么?昨日众多读者拨打热线就此发表自己的看法。

  应尊重农民的“发现权”

  “发现并不只是针对专家,普通人也可发现,迄今世界上的许多发现,就都是普通人发现的。”昨日,很多读者认为,这些农民申请发现权很有意义,应当给予尊重。

  咸阳某研究所的司月炜讲,哥伦布是个水手,却发现了新大陆,柏琴只是个学生,却发现紫色染料;法拉第是个装订工人,却发现了电磁感应。历史证明,发现并不仅限于学者、专家,普通人也可以有大发现。因此,临潼9农民的做法,值得倡导,“发现权”值得确认。应在秦俑馆一号坑简介牌上注明这些农民的名字,以证书的形式确认他们的“发现”,这既尊重了他们的权利,也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省政府原农工部综合处处长李铁龙认为,发现权实际上就是原始发现权。虽然兵马俑的价值,是市文物工作者花了一定时间认识的,但他们不能被称作发现者。因为他们都是国家专业人员,农民请他做鉴定、做辨别,是他们的义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陆和平副教授认为,农民要求确认发现权很自然,也很合理,不过分,现在兵马俑不仅提高了西安、陕西的知名度,对于每一个中国人来说,都是很值得骄傲的。但是,相比之下,当年发现他们的几位农民却进门还要门票,这很不正常。

  “发现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西北政法学院民法学专家、副教授杨巧女士认为,“发现权”是一种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应该给予保护。农民们提出的确认要求,以及署名的要求,从民法上讲,都是合理的。事实上,“发现人”“名分”不澄清,就有可能造成对他们发现权的侵犯,而这些农民出于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其申请举动,无可非议。而且,作为确权之诉,提起诉讼的权利是有的。而至于如何给予、确认其“发现权”,应该依照文物保护法来具体实施。

  “发现权”亟待明确化

  蒲城大孔乡的蔡润姬是一位热衷于发现的人。今年8月份,他在当地一处山岙处发现了恐龙蛋化石,其化石直径300毫米,比世界现存的250毫米恐龙蛋还大50毫米(而国内只有175毫米)。但是,他发现后,一直没有向外界透露,直到12月初,才经新闻记者采访,进行了报道。为什么这样做,蔡先生讲,除了害怕遭人破坏,再就是担心自己发现的权利难以维护。而通过新闻报道的方式,至少谁先发现的,就可以明确。此次9农民申请确认“发现权”,他认为很有现实意义,只有这个权利明朗化、确定化了,才会保护发现人的权利,这样做不仅鼓励发现,对保护文物也很有好处。

  兵马俑自古有之不存在“发现”

  尽管支持者占了很大的比例,但也有一些读者提出了自己不同的看法。咸阳魏建国先生认为,不存在发现的问题,秦始皇墓有兵马俑,历史上有记载,是古已有之,怎么能算发现?西安的沈媛红女士认为,农民申请确认发现权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他们的发现与地理发现不同。兵马俑存在于地下,是有历史记载的,迟早都要发现。且陕西地下到处都是宝,如果对他们的举动不加以引导,势必会引起人们在文物发现和保护的意识方面造成混乱。

  对法律有研究的李易亮先生认为,临潼9位农民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根据民法97条的规定,尽管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但毕竟这种权利是归属到“知识产权”上的,所以这里的发现,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发现,而是通过智力或者创造性的劳动得来的,不是运气或者偶然。而9位农民的做法,仅仅是偶然,故不应享有“发现权”。

  西北大学中文系的一位姓李的老师认为,从兵马俑的发现过程看,9位农民固然是发现者,但却不应抹杀文物工作者的劳动。如当时文化馆的赵康民,就是把农民拿来的残片进行长时间拼对、研究后,才真正发现兵马俑的。所以不应该只简单地把农民们的发现归为发现,文物工作者也应算在其中,发现的过程是不容分割的。 本报记者 北坪

  9农民申请确认兵马俑“发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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